管理制度
金年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科研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需要,珠江水利委员会金年会(以下简称“金年会”)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立“珠江水利委员会金年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金年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旨在解决国家水利事业、珠江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中具有一定研究难度和理论深度的实际问题,同时吸收、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科研人才,提高水利科研能力,促进水利科技创新。
第三条 为加强工作站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金年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水利部人事司主管部门、广东省人社厅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设立工作站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博管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人事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博管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
2.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项建设与管理制度的审定,并监督执行;
3.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年度科研方向、科研课题的审定;
4.负责合作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确定及工作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计划、进出站、退站等决定的审定。
第六条 工作站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博学委”)。博学委与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合署办公,博学委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员初选、酝酿及面试;
2.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导师的确定;
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的评审,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报告的验收;
4.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年度科研方向、科研课题的拟定和发布;
5.负责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第七条 博管组下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博管办设在人事处,院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助。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人事科长兼任,院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人员为成员。
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
1.负责与上级相关管理机构的日常联络、沟通协调及备案;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络协调、导师选定及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
3.负责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录和进、出、退站手续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签订、工资福利待遇核定、人事关系和社保关系签转、人事档案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
5.负责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6.负责完成水利部、珠江委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机构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科技计划处
1.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选题、科研经费筹措及管理、成果的鉴定或评价等;
2.配合博学委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三)办公室
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的办公用房安排、办公设施设备配备、户口迁落等。
(四)财务处
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经费单独立账,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工作站依托院各专业所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团队,即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简称“博士后培养团队”),具体负责本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指导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培养团队原则上由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鼓励专业所之间或专业所与院属企业联合组建博士后培养团队。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要求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或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录与进站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录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作站管理;
(二)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内;
(三)年龄 35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四)具有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研究经验;
(五)能够全脱产在工作站进行研究工作;
(六)招聘公告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收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博管办组织制定招收计划,经博管组批准后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1.基本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附表 1),附交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附表 2)(可在确定招录后提交);
3)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尚未拿到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加盖培养单位学位办公室公章);
4)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附表3)(可在确定招录后提交);留学人员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有一名外籍专家提交推荐意见;
5)身份证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如国外居留证、军官证等;
6)《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附表 4);
7)至少一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8)已有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单位相关的执业资格的,需提交技术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的复印件;
9)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计生证明(可在确定招录后提交)。
2.个性材料(可在确定招录后提交)
1)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身份证明(博士毕业单位的学生毕业派遣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出具)。
2)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毕业生和在职人员须提交定向、委培单位或在职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定向、委培单位或在职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
已与原所属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提交原所属单位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原所属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
如申请人所属单位或原所属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或申请人无就业单位,还须由其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3)现役军人应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以上各项可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相应栏目代替。
4)辞职人员须提交辞职证明(原所在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或《辞职证明书》(原单位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的,可由当地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证明书》。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按照人社部发 [2009]69号文件的要求,提交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
5)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原军队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三)资格审查:人事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初步人选,提请博学委面试。
(四)面试、体检:博学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初步招录人选进行面试,人事处安排体检,根据面试和体检情况提出招录意见,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附表5)确定博士后指导老师和项目。面试考官应包括博学委中相关成员(3 人以上)、博士后培养团队中部分或全部成员、博管办主要成员。
(五)确定合作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联系合适的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指定合作导师,并填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附表 6);人事处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协议》。
(六)进站申请:申请人在全国博管会网站提出进站申请,经工作站、流动站审批后提交广东省博管办审批。
(七)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国家正式职工,不列入金年会正式编制,按院在岗在册职工办理报到手续,签订《金年会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协议》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二年。期间主要在工作站进行研究工作,如因课题研究需要并经工作站同意,可在合作单位开展短期研究或技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站指导老师和流动站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联合指导。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 3 个月之内,应完成开题报告,进行开题报告评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1年左右,应完成中期报告,进行中期考核。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之前,应完成出站报告,进行出站评审及出站考核,提交最终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院所有,与高校流动站联合培养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按联合培养协议的约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及出站后,未经我院同意,不得将研究成果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参加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更换导师和科研项目,但不得转站。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退站管理
第十七条 出站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附表7);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附表8);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工作站、流动站分别提供)(附表9);
4.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须提交《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5.配偶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6.出站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还需登陆“中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优先留院工作。
第十九条 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研究工作未结束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博管组审定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博管组审定并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者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七)因患病(因病连续请假 3 个月以上)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工作站将其档案材料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主要待遇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年同期引进博士的标准,具体标准按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其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按院博士标准提供住房补贴;
(三)根据博士后申请研究课题情况,资助 20-30万元研究经费,经费由所在单位发展基金中支付并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可办理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未成年子女可随博士后入我院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由其自行解决,如未就业(在校生除外),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支取每月800元作为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延期期间,不享受住房及其他薪酬等待遇。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